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临时经营场所。

国家机关、主要道路、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临时经营场所。

摊贩不得在规范设置的临时经营场所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进入临时经营场所经营的摊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业态从事经营,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业态从事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