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市容环卫部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检查和勘验;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