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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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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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应急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机关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培训。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全面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提高灾害预防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让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Chapter 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趋势预测,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防护重点主要包括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电力工程,交通干线等基础设施。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Chapter 3地质灾害预防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
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和受威胁对象,以及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在汛期、强降雨(雪)、台风、冰冻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时及时处理和报告,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电话、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人员。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政府公共网站应当及时无偿播发地质灾害预报信息。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拟订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
(一)地质灾害年度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重点防范期;
(三)主要地质灾害点分布、威胁对象、范围;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但涉及城镇、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须经省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一)在崩塌危险区内取土、挖沙和露天采矿;
(二)在滑坡危险区内取土、挖沙、堆放渣石和弃土;
(三)在泥石流危险区内采伐林木、堆放渣石和弃土;
(四)在地面塌陷危险区内采矿、抽排地下水;
(五)在各类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前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危害。
禁止在山区、丘陵区的下列地段削坡建房:
(一)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
(二)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的地段;
(三)削坡会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其它地区。
Chapter 4地质灾害应急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予以公布。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其应急能力。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卫生健康、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
因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动产或者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灾后重建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需要灾后原地重建的,应当组织查明原址的地质条件,对已有的和潜在的地质灾害进行有效治理。需要灾后异地重建的,应当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避免地质灾害隐患。
Chapter 5地质灾害治理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防治地质灾害的警示标志、监测设施和工程设施。
Chapter 6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鼓励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
编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听取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避让搬迁方案在实施前应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得到安置后,不得返迁。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应当与当地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库区深山区扶贫移民搬迁土地整治等相结合,多渠道统筹资金。
(一)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用地的保障;
(四)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组织的移民搬迁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点的公路建设;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内安置点的饮用水工程建设;
(七)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点的用电建设;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地质灾害的;
(二)未及时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公布虚假地质灾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物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Chapter 8附则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