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突发应急抢险项目外,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