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地质灾害的;

(二)未及时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公布虚假地质灾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物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