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