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对因地质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