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地点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居)民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得到安置后,不得返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