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需要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扶贫、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

编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听取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避让搬迁方案在实施前应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