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