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保护,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
Chapter 2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等级、所在地区、受益地区或者受影响地区等,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分级分类名录,明确所管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利工程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二)推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
(三)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水资源等调度;
(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安全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水利工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协助、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明确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一)大型、中型和重点小(1)型水库;
(二)大型、中型水闸和泵站;
(三)一级、二级和三级堤防;
(四)重要引调水工程;
(五)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
(六)长江、汉江及其重要支流的蓄滞洪区;
(七)需要明确专门管理单位的其他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集中管理所在流域或者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其所有者为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三)执行水利工程调度规程(方案)、调度运用计划、供用水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水资源调度指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防汛抗旱、生态流量泄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做好水利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六)其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相关工作。
Chapter 3工程建设
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制定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提出管理方案。管理方案应当包括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者、经费来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等内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的监督。
水库大坝、水闸经验收合格后,其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注册登记而未注册登记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及时将登记信息汇集至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所管辖水利工程的功能效益、环境影响、安全等级、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功能效益低、环境影响大、安全风险高、运行管理问题突出的水利工程依法予以处理。
在水利工程综合评估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征求有关专家、行业组织、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Chapter 4工程运行
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和标准,从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构建以数字孪生流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体系,完善自动化监测监控预警设施,推进水利工程智能化改造,提升水利工程在流域防洪、水资源调度等方面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方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
对具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利工程,其管理者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开展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利工程相关设施不能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其管理者应当及时予以改造。
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加强汛期安全值守和巡查,发现险情或者险情征兆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时采取抢险措施。
水利工程泄洪、放水前或者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按照规定在受影响地区进行安全预警。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上岗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非水利工程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施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按照定额标准落实资金,并强化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实行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所需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部分所需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者负担。
Chapter 5工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部门,制定所管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损坏标识标牌。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由水利工程管理者依法进行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一)破坏、侵占、毁损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倾倒、填埋、堆放、弃置或者处理固体废物;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护措施。公路通车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路面(含路肩)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
前款规定公路的使用、管护工作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依法利用水利工程开展供水、旅游观光、科普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应当对相关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变,并服从水资源调度。
经安全鉴定或者安全评价被确定为病险类的水利工程,由其管理者制定除险整治方案,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安全鉴定或者安全评价应当降低等级、限制使用、报废、拆除重建的水利工程,由其管理者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批准水利工程除险整治方案或者水利工程降低等级、限制使用、报废、拆除重建的信息,应当及时汇集至水行政主管部门。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