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