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坝顶、堤顶或者戗台设置禁行标志。
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护措施。公路通车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路面(含路肩)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
前款规定公路的使用、管护工作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