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及其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

依法利用水利工程开展供水、旅游观光、科普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应当对相关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变,并服从水资源调度。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