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综合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拦河的发电、航运、景观等水利工程应当作为综合评估重点,依法予以严格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所管辖水利工程的功能效益、环境影响、安全等级、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功能效益低、环境影响大、安全风险高、运行管理问题突出的水利工程依法予以处理。
在水利工程综合评估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征求有关专家、行业组织、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