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水利工程管理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除险整治方案,或者应当报废的水利工程未按照规定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