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水利工程联合调度,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科学调度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方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

对具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利工程,其管理者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开展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利工程相关设施不能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其管理者应当及时予以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