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保护和利用,传承、弘扬其承载的水文化。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