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