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3,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向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庄供应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和家庭自建自用供水。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完善农村供水相关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负责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供水财政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卫生监测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县级农村供水规划,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听取村民委员会、村民等方面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供水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村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当地农村供水存在的问题,提出纳入农村供水规划、年度计划等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实施城市向农村扩网工程;不能扩网的,因地制宜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不能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的,可以结合实际对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联村并网。
地处偏远且人口稀少的地区,可以建设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或者分散式供水工程。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应当设置水质净化和消毒等水处理设施,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政府组织工程建设,也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的扶持力度。
已建农村供水工程不符合国家有关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水表和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护。水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入户水表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用水户发现水表异常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确有问题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用水户因水表准确度与供水单位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计量调解。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逐步配套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智慧化供水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完工验收后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供水取水口选址、取水量合理性论证的指导,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Chapter 3供水工程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运行管护制度,落实运行管护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供水技术服务队伍,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
在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费收缴的基础上,对水费等收入难以覆盖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适当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在设计年限内正常运行。
Chapter 4供水和用水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村供水工程损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农村供水工程修复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取水口巡查、供水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水龙头出水的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出厂水、水龙头出水的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供水安全。
供水单位应当创新水费收缴方式,方便用水户缴纳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供水单位采取合理方式收缴水费。
农村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可以实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依法通过一事一议或者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应当建立水价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水价。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连接取水设施设备,不得转供水、改变供水用途或者未经计量用水。
禁止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设备与农村供水管网连接。
因农村供水工程检修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水户。
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供水抢修和服务电话等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处理群众反映的供水问题。
农村供水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编制相应的农村供水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Chapter 5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供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农村供水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一)进入农村供水工程区域、供水单位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
(三)提取供水水样标本;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
(一)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二)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过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水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处理设施和管理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集中式供水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设计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上,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三)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采用简易设施或者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