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将水库、引调水等工程调蓄的水优先作为供水水源。在供水水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因地制宜建设水库、引调水工程;在单一水源供水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供水取水口选址、取水量合理性论证的指导,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