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改建、迁移农村供水工程公共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