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和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负责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供水财政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卫生监测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