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农村供水工程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确定工作的监督指导。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运行管护制度,落实运行管护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