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81 articles
(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网信、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涉及未成年人检举、控告或者报告等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置。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Chapter 2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增强自理和自律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或者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五)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文身、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六)放任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或者放任、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七)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电子游戏,放任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八)放任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九)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十)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十一)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二)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十四)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驾驶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得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搭载未成年人,不得让未成年人前往池塘、水库、湖泊、河流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危险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Chapter 3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聘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按照有关规定向未成年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学校在奖励、资助、开展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幼儿园发现校舍、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游乐设施设备、场地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饮食安全和膳食营养。
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设安全课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普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相关知识,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采取训导、参加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接受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适当的管理教育和惩戒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特点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医疗救治、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相关措施。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未成年学生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Chapter 4社会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二)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三)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和便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一)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提供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支持;
(三)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四)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符合标准的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第三卫生间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五)其他优待和便利。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学校、幼儿园发现周边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或者销售网点,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一)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电竞酒店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注明举报电话;
(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并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五)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O,俗称“笑气”)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涉及的相关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并查验身份证件。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有疑点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单独入住、异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有其他可疑情形的。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Chapter 5网络保护
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和干预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对验证为未成年人的用户按照规定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管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评估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内容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提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依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三)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采取人脸验证、身份证核验等有效技术措施,识别参与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身份,对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未成年人不得提供游戏服务;
(四)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五)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六)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Chapter 6政府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
(二)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安全隐患排查、社会治安及交通综合治理等行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生产、经营、服务、建筑施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优化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集中用餐配送企业以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五)其他与保障校园安全有关的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Chapter 7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并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并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教育。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并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不符合专门学校就读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教育。
Chapter 8特别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信息采集、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关爱帮扶等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排查、走访,及时了解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就学等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健全孤儿、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等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未成年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对其他困境未成年人,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纳入特困供养的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困境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或者定额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康复救助制度,做好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为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留守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消极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在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应当主动询问被救援对象的未成年子女监护状况,存在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通报;存在与未成年子女失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失散地的公安机关通报。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随访。
Chapter 9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告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Chapter 10附则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