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3 学校保护Article 26In force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有效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未成年学生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等情况。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