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