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利。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