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2
- Articles
- 61 articles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其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促进师生心理健康;保障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确诊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依法开展应急处置,按照职责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相关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参保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将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及时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助。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支持组织、个人提供专业化、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Chapter 2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场所,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公益性宣传,为全社会重视心理健康,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营造良好氛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和能力。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师、辅导人员。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部门和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组织在职教师接受相关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提供以下服务: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
(二)心理发展异常和认知、情绪、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
(三)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需要心理治疗或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督促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依法从事心理咨询活动。
Chapter 3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应当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障患者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寻找,并告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寻找不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送诊单位、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患者后,应当及时将其送回;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送回有困难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接回。
精神障碍患者为甲类、乙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由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收治,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协助提供精神障碍诊疗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患有其他躯体疾病的,应当根据疾病的主要诊断和急危重程度,由治疗主要疾病的医疗机构收治,治疗次要疾病的医疗机构配合。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协调转诊。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做好送交执行、协助转诊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
对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帮扶。
Chapter 4精神障碍的照护与康复
(一)接受必要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妥善看护患者,照料其日常生活,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
(三)按照规定为患者办理住院、检查、治疗、出院等手续;
(四)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服药、接受治疗,配合社区随访;
(五)协助患者接受康复训练;
(六)患者出现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照护。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患者随访、社区康复以及应急医疗处置等提供技术指导。
用人单位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和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
Chapter 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协同随访、信息交换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制度,将患者相关信息录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内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发现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并建议和帮助其自行前往或者其近亲属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与患者监护人签订看护责任书,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并保障所需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保险。
鼓励和支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所在单位通过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给予必要的陪护时间等方式,为监护人看护、照料患者提供便利和帮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的不足部分,由财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
Chapter 6保障措施
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开设精神科或者心理科。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三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提供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与住院服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精神卫生防治人员,逐步设立心理咨询室,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精神医学专业或者在临床医学专业中设置精神医学专业方向,扩大精神医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对精神医学专业学生按照规定给予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发放助学金等方面的优惠。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知识以及技能培训纳入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内容。设区的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精神专科医院对非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医师开展转岗培训,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非营利性民办精神专科医院发展,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指令性任务的民办精神专科医院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人才培养等所需的经费。建立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的人员薪酬制度,促进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运行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强制医疗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一单制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