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精神医学专业或者在临床医学专业中设置精神医学专业方向,扩大精神医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对精神医学专业学生按照规定给予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发放助学金等方面的优惠。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知识以及技能培训纳入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内容。设区的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精神专科医院对非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医师开展转岗培训,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