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给予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与患者监护人签订看护责任书,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并保障所需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保险。

鼓励和支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所在单位通过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给予必要的陪护时间等方式,为监护人看护、照料患者提供便利和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