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师、辅导人员。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部门和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组织在职教师接受相关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