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非营利性民办精神专科医院发展,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指令性任务的民办精神专科医院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人才培养等所需的经费。建立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的人员薪酬制度,促进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运行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强制医疗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