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患者的早期发现、登记报告、看护照料、救治救助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协同随访、信息交换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