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