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7, 2020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Chapter 1总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在本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给予适当支持。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Chapter 2选举工作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来信来访;
(六)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乡、民族乡、镇及以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一)开展选举宣传工作;
(二)拟定并公布选举实施方案;
(三)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审查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推选村民代表;
(六)组织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档案;
(九)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和举报,协调处理有关异议;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为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由其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Chapter 3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和生活并表示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一)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两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七日前确定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参选证。
Chapter 4推选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人数较少的村可以不推选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按照村民代表的原推选办法补选。
(一)讨论决定选举实施方案;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选票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四)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会场之外另设投票站;
(五)讨论通过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预决算;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Chapter 5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热心公益、能够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提名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提名结果当场公布,以得票多者确定为候选人。
提名投票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于正式选举日的二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得票多者为候选人。
Chapter 6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候选人治村设想或者竞职承诺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候选人治村设想或者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由选票代写人或者本村登记参加选举除候选人以外的其本人信任的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正式选举日二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最多接受三人委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正式选举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选票代写人员和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按无效票处理,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当选人按照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五日内对得票数量相等的人员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中有妇女成员,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的应选名额中至少确定一个名额选举妇女成员。
代理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代理期内享有并履行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规定适用于代理村民委员会成员。
规模较大的村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Chapter 7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
罢免要求应当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同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完成对联名的真实性调查核实工作。确认属实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罢免建议。
(一)死亡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务的。
补选程序按照本办法选举的有关规定进行,补选结果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Chapter 8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
(一)违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违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