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终止,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一)死亡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