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违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