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向村民作竞职演讲,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竞职演讲可以在选举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选举大会之前进行,竞争同一职务的演讲顺序,按照候选人提名得票顺序排列,得票相同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候选人治村设想或者竞职承诺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候选人治村设想或者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