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同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完成对联名的真实性调查核实工作。确认属实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