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由其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