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选票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由选票代写人或者本村登记参加选举除候选人以外的其本人信任的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正式选举日二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最多接受三人委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正式选举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选票代写人员和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