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19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0
- Articles
- 66 articles
(2019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发改、工信、教育、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气象预警信息。
Chapter 2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应当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其他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辖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和评估,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地块划拨或者出让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拟定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规划条件之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一)设置慢行系统;
(二)设置城市快速公交、限时公交等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
(三)设置二次过街安全岛、地下通道、行人过街天桥等设施;
(四)按照规划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设置盲道;
(五)保障非机动车、行人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状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单行车道、潮汐车道、定向车道、可变车道等。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备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备的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护栏、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对设置不合理的护栏,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时调整。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分析评估并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对城市快速路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施应急管理:
(一)制定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二)及时开展道路清障工作;
(三)实施流量管控、信号灯干预等措施。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在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在停车区域设置停车指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库)。
本市建立停车泊位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顺行方向或者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入位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超过规定时间使用;
(二)遇有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临时等候区外,占用道路等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得非法占用残疾人车辆、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专用道路停车泊位。
大型客运车辆、中型以上货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场(库)内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停放。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管理规约。违反规约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可以按照规约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Chapter 3车辆管理
(一)机动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悬挂或者粘贴在规定的位置;
(二)禁止遮挡、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机动车号牌等妨碍识别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三)载客汽车车厢内不得放置超过椅背高度遮挡车窗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四)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粘贴、悬挂物品不得妨碍驾驶视线;
(五)不得在机动车外车身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
(六)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七)不得拆除机动车消音装置;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拆除、改动、弃用非机动车的限速装置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鼓励安装、使用转向可视、语音提示系统等安全辅助装置。
(一)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四)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站货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允许非法改装、报废、无号牌或者号牌污损、超载、超限以及其他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货运车辆驶出站(场)。
(一)明确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和车辆投保情况;
(三)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文明驾驶宣传教育及培训;
(四)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速、超载、超限、超员、疲劳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提醒纠正;
(五)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及时检验、报废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七)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分时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分时租赁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分时租赁车辆性能及安全状况良好。
预约出租客运汽车平台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和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注册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输入交通运输监管平台。
互联网物流货运平台企业应当及时将注册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输入交通运输监管平台。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监管责任,采取措施规范用户停车,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租赁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租赁的自行车规范有序停放在专用停车桩位或者指定区域。
外卖配送、快递企业应当强化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保障行驶安全。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Chapter 4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管理
(一)驾驶汽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二)不得有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不得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购买物品;
(五)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不得违反规定允许乘车人在车行道内上下车;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八)通过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九)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十)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
(十一)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十二)夜间在路灯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行驶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十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十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按照规定避让运载学生的校车;
(十五)载货汽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十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学习考试等方式,推行前置式、预警式教育学习,创新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公交站台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
(三)在夜间或者雾、霾、雨、雪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设有照明灯的应当开启照明灯;
(四)不得逆向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不得越线停车;
(六)不得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八)不得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九)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
(十)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优先通行;
(十一)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持移动电话查看发送信息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二)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追逐、拉客、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
(四)不得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
(五)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六)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得有辱骂、殴打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或者抢夺其方向盘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候车,依次上下车;
(三)不得违反规定携带限制、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不得有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乘坐汽车时,不得将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伸出车外或者超出车身范围,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下车后需要横过道路的,应当等待机动车驶离后安全通过;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5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人员,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交通事故相关事项,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不能立即撤离、清除现场,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与交通事故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不得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尸体等进行拍照、摄像。
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发现道路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道路设施管理、养护单位进行勘验、修复。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的公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公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Chapter 6执法监督与服务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监督检查,开展执法指导,细化执法标准,严格执法告知,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加强交通信号控制、数据研判应用、出行引导服务,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一)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
(二)增设或者调换限速、单行、禁止转弯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的;
(三)新设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四)车辆被依法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五)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或者作废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交通安全违法记分达九分以上的;
(二)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检验期满前一个月的;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同一地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三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报废期满前两个月的;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一)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二)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三)因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造成的;
(四)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五)因机动车号牌被冒用造成的;
(六)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七)因道路或者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八)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九)已被交通警察现场处理过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消除记录的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号,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Chapter 7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遮挡车窗影响安全驾驶,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粘贴、悬挂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在机动车外车身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该非机动车。
(一)驾驶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有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四)在机动车道内购买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六)夜间在路灯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行驶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使用远光灯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八)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在夜间或者雾、霾、雨、雪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设有照明灯未开启照明灯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三)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追逐、拉客、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的;
(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的;
(四)进入城市快速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