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气象预警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