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护栏。因管理需要确需设置护栏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因道路施工作业、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护栏的,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护栏、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对设置不合理的护栏,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时调整。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分析评估并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