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辱骂、殴打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或者抢夺其方向盘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候车,依次上下车;

(三)不得违反规定携带限制、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不得有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乘坐汽车时,不得将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伸出车外或者超出车身范围,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下车后需要横过道路的,应当等待机动车驶离后安全通过;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