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二)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三)因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造成的;

(四)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五)因机动车号牌被冒用造成的;

(六)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七)因道路或者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八)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九)已被交通警察现场处理过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消除记录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