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粘贴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有故意妨碍识别机动车号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遮挡车窗影响安全驾驶,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粘贴、悬挂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在机动车外车身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