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交通组织设计应当优先考虑公共交通,保障非机动车、行人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实际采取下列措施:

(一)设置慢行系统;

(二)设置城市快速公交、限时公交等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

(三)设置二次过街安全岛、地下通道、行人过街天桥等设施;

(四)按照规划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设置盲道;

(五)保障非机动车、行人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状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单行车道、潮汐车道、定向车道、可变车道等。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