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指令,及时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当事人不能立即撤离、清除现场,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